一、有關於網路或部落格散佈傳遞證券投資資訊是否違法問題,主要係由「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為規範依據。
例如:「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金:一、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或其他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業務。」
有疑問者,係於網路或部落格散佈傳遞證券投資資訊,是否構成前開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二、 所謂「證券投資顧問」定義,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4條規定:「本法所稱證券投資顧問,指直接或間接自委任人或第三人取得報酬,對有價證券、證券 相關商品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項目之投資或交易有關事項,提供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此乃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為特許事業,為健全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業務之經 營與發展,增進資產管理服務市場之整合管理,並保障投資,故有必要經主管機 關許可(「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4條參照)始可為之,以保大眾權益。
三、依上述可知,所謂「證券投資顧問」之構成要件有三:1.行為人對顧客提供證券投資分析、建議,或受委託為客戶管理一定資金代其做成投資決定;2.行為人獲取報酬;3.行為人取得之報酬與所提供之投資分析或受託做成投資決定間具有對價性(即對價關係)。從而,一般網路上提供證券投資資訊或建議的個人或公司,若僅是單純提供「分析意見」、「心得分享」甚至是「報名牌」等等,原則上並無構成「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條之罪。
四、然而,市面上仍有諸多投資公司,宣稱經政府立案,向大眾收取費用以提供投資資訊之情形,則仍有該當「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條之罪之可能。深言之,該等公司所稱「經政府立案」,也僅是商業司之公司登記立案,非投信投顧法之特許行業立案,此部分一般民眾仍須謹慎為宜。又因渠等係以收取報酬,並提供大眾投資資訊,自有該當「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條之罪之可能。至於,未經許可,提供期貨交易資訊、或收取大眾資金進行代操業務,仍有觸犯期貨交易法第121條、銀行法第29條規定之虞。
吳柏興律師 2010/10/22

證券交易法 (民國 102 年 06 月 05 日 修正) 第 155 條 (對上市有價證券之操縱 禁止行為) 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下列各款之行為: 一、在集中交易市場委託買賣或申報買賣,業經成交而不履行交割,足以 影響市場秩序。 二、(刪除) 三、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與他人通謀 ,以約定價格於自己出售,或購買有價證券時,使約定人同時為購買 或出售之相對行為。 四、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 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 五、意圖造成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交易活絡之表象,自行或以他人 名義,連續委託買賣或申報買賣而相對成交。 六、意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而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 七、直接或間接從事其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 。
謝謝 幫忙補充資料!